氧气站设计规范
1.防火距离须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外墙及外缘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2.当两栋生产建筑相邻较高一侧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受限制。
3.专用于氧气站的铁路运输装卸线不受此表限制。
4.定容储氧罐容积按水量()与工作压力(绝对9.8 × Pa)的乘积计算。
5.液氧储罐按液氧当量800标准气氧计算,相应的储氧量见本表。
6.氧气储罐、惰性气体储罐、室外工艺设备与其氧气发生器之间的距离可根据工艺布置的要求确定。
7.氧气储罐发展之间的防火安全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关系较大储罐的半径。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系统之间的防火工作距离问题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8.容积小于50的储氧罐与车间的消防距离不受限制。
9.体积小于3的液氧储罐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可缩短至10米。
10.氧气站室外环境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进行储罐应符合一、二级结构耐火材料等级。B类生产楼(空分塔)或E类生产楼(惰性气体储存满)应与其他类型区分开。
建筑物间最小火力距离。
1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乙类生产建筑,如氧气站等甲类生产建筑;建筑企业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根据本表中其他社会生产建筑发展之间的规定距离可以增加。
12.湿氧储罐、易燃液体储罐和易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距离应符合本表所列民用建筑物、明火或火花区域之间的距离。